3月23日播出内容
同居,非法吗?

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城市》,今天咱们要讨论一个概念,这个概念多少有些敏感和暧昧,有些模糊,同时还有些普遍。什么概念呢?这个概念就是--"同居"。你说它敏感或者暧昧吧,是因为它不如"结婚"来得那么正式,所以它常常属于俩人的隐私,提起来总有那么点儿不理直气壮;你说它模糊吧,是因为它的确是一种还没达到受法律保护那一步的关系;你说它普遍吧,这不用我解释啦,现在,许多情侣结婚之前就住在了一起,还有很多根本没有打算结婚的人也住在一起。
小标题--"争论"
(在金融街两位中年妇女言辞激烈)
甲:反正现在普遍,你要问十个年轻人,现在得有九个,全都在一起。
乙:我跟你说阿,现在就流行不结婚,常年就这么搭着个伴住着,挺好。
甲:这个我又不同意了,国家这法就白立了,这婚姻法给谁啊?这就不对,那你结完婚又离婚,那你捣什么乱啊。,
旁白:不难看出,两位女士的孩子,可能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所以对于同居,俩人有各自不同的认识。
甲:我跟你说阿,要是家教严的,我绝对不会同意自家的闺女结婚之前先这么先试婚。要是儿子呢,有的人就无所谓了,哪有什么区别阿?他觉得儿子占便宜了,闺女吃亏,哎呦,那街坊四邻的,除非他自己在外面租房,你要没租房从他们家出来,人说了哎呦你看这儿子,哎呦你看这闺女,没结婚就住人家了,哎呦他晚上不走,街坊四邻就不允许。
乙:你看我们那时候搞对象的时候就没同居过,那肯定它能装,你要没同居她女同志提出什么要求他都能做到,你要一同居,时间长了,你也愿意我也愿意咱俩就随便了。
甲:我不是处男我凭什么要求他是处女阿,但是一般家里都不干,尤其是女孩子家里有家教的都不干,你这交朋友期间,你再之前有跟别人同居过,那肯定有说闲话的,就觉得这孩子……
乙:反正你看,都是多数都是你同居玩了以后分手的多。她就觉得太熟了,彼此之间没有一点隐私的地了,全都曝光在彼此之间了,你要没走到这一步呢,他就总是花言巧语。
俩人辩论:原来同居缴非法。那咱们那年代怎么不干没结婚就上一块睡觉去阿。你原来叫非法,现在人家不缴非法了,人家现在叫无效婚姻。
两位女士的争论,涉及到和"同居"密切相关的、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无效婚姻"。这在刚刚刚刚结束不久的两会上,还是一个不大不小的热点。来自重庆的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提出,应该废除沿袭了很久的"非法同居"这个概念。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同居行为就没有"合法"与"非法"之分,换句话说,法律上没有规定未婚同居是非法行为,只有"无效"和有效婚姻"之分,也就是只有受法律保护和不受法律保护的区别。既然不违法,"非法同居"又从何谈起呢。
【旁白】韩德云代表认为,未婚同居只是有可能违背道德原则。既是道德范畴的事情,就应该在道德范畴去讨论,和"非法"无关。
韩同期:非法同居概念已经不是法律上可以承认的一个概念,如果继续再被使用的话,对公民人身权利的影响,首先是名誉权的影响。但是我们没有看到谁因为非法同居受到法律的处罚,他可能会受到道德上不正当的评价,或者人们希望这是一种错误的不良的,不当的一种行为方式。
旁白
韩德云代表告诉记者,社会上应该对婚前自由选择生活的这种方式,要给予充分的尊重和宽容,未婚的年轻人有自主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同居是一种社会现象,或许违背了道德原则,但并不违法,
我们不希望把它继续沿用到法律上曾经使用的这么一个概念,是非法的一种行为。如果是非法的一种行为,好像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而且还要受到处罚的行为。比如说一些单位再对未婚的男女青年,如果他们有这样的行为的话,选择这样的生活方式的话,可能在给予他们鉴定其他方面评价的时候,可能会给出不良的反映或者想法。但是客观的讲,我的评价同居关系是比较中性的,我的理解是未婚的男女青年,能够自由选择同居关系,这是社会的一个进步。如果社会能够接受和宽容这是社会更大的一个进步。
1986年3月15日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办法》中规定,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于是这个"非法同居"就成了当时的流行语,几乎所有婚姻规则外的"男女关系"都被社会以"非法同居"的概念去评判。那么十一年过去了,同居的概念在大家心目中究竟有没有变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