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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业主为何欠债千万
3月9日播出内容

贷款买房后 开发商违约
解除购房合同 购房者仍被追款
究竟谁为银行“买单”
《退房业主为何欠债千万》

  主持人:5年前,作为投资,张先生以按揭方式购买了东城区雍景台的5套房子。可由于开发商延迟交房,张先生后来与开发商解除了购房合同。但是,此后,发放按揭贷款的银行还是一如既往地按月向张先生催款。2007年上半年,张先生竟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银行把自己给告了。2007年5月,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支行要求被告张先生立即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280万元。一同被推上被告席的还有北京中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要求开发公司对第一被告张先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支行代理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其(张先生)继续占用该贷款已属严重违法,且其已不可能继续按月偿还贷款,对原告造成巨大损失,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贷款合同。

  2002年9月,张先生购买了雍景台的4套商用房和1套公寓,为此,他向招商银行申请了1500万元的贷款。开发商中免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定于2003年4月30日交房,却因"非典"推迟到2004年的7月。

  于是,张先生把违约的中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到法院,要求退房,经过审理,法院于2006年1月,判决解除张先生与开发商的房屋买卖合同。

  主持人:根据当年的判决,张先生退房,开发商应该退还张先生全部房款。可事实上,开发商连张先生的600多万首付款都没有归还,更别说1000多万的贷款了。虽然法院进行了强制执行,可开发商说就是没有钱。因此,张先生根本无法偿还当初跟银行借的这1000多万。

  在当初的借款合同上,白纸黑字签的是张先生的名字。如今,拿不回贷款的银行只能找张先生讨债。原告方招商银行认为:虽然张先生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已经解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张先生与银行的借款合同也同时解除,因为购房合同与借款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支行代理人:如果想购房者保护自己利益,一方面在你跟开发商解除合同的同时,一定不要忘了解除跟银行的借款合同。

  一方面是钱房两获的开发商,另一方面是追债而来的银行,张先生的处境令人同情。不过,由于开发商是当初张先生贷款的担保人,招商银行已经将北京中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第二被告起诉,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北京中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人:第二被告中免公司愿意承担保证责任,但请求在判决书中注明被告中免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第一被告张先生追偿。

  主持人:2007年6月,东城法院对本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北京中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招商银行支付借款及利息1500多万元。如今,在许多房地产项目中出现了这样的现象,开发商获得贷款后卷款逃走、虚假骗贷或者是故意违约后解除购房合同,让购房人和银行承担所有后果。那么,秦律师,一旦发生了这样的事情,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怎么做才能避免这样的风险呢?

  秦律师:赶紧起诉,然后立刻要求法院冻结查封这个房屋,否则的话这个房屋有可能会再被卖一次,然后你就会钱房两空,关键消费者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知道,你买一套房子可能要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叫房屋买卖合同,是消费者和开发商签的,另外一份合同叫借款抵押合同,是消费者和开发商和银行签的,就是我从银行借多少钱,假使消费者最后要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一定要同时叫上银行和开发商把这个借款抵押合同一并解除,这个案件就是光解除了一个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解除借款抵押合同,所以到最后导致自己很被动,这种情况非常多见。解除合同的复杂性远高于签合同的复杂性,因为签合同时大家都赚钱,所以都很积极,所有人都会配合你,一旦要解除合同,你要从坑里逃出来,那大家就不愿意了总想拉你一把,所以它就异常复杂。

  主持人:所以说无论手续多么麻烦,您在退房的时候千万别忘了解除贷款合同,这样才能从此高枕无忧。

    稿件来源:经济法眼
    责编: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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